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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一座建设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的恒温库因工商银行抵顶贷款公开拍卖给了聂大军,然而事情过去十多年后,竟然又有单位将这块国有划拨土地的一部分倒卖给了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中央巡视组接到聂大军关于划拨土地倒卖的情况反映后,立即责成武威市相关部门做出正确处理。然而,时至今日,半年多时间过去了,中央巡视组的处理意见仍然成为一纸空文········
位于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北关西路22号的一座恒温库,是原武威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生产经营场地,所属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后期因该公司无力偿还工商银行武威分行贷款,遂与银行签订协议,将恒温库及公司名下其他建筑物用于抵顶贷款。工行武威分行于2003年公开出售抵债资产,聂大军与该行营业部签订《恒温库出售协议》,获得恒温库、办公用房、土地及附属建筑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得到原武威市城建委的审批。
聂大军是原武威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职工,主要负责恒温库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恒温库于1994年底基本修建完成后,市蔬菜公司委派聂大军负责该恒温库的投入生产和运营管理。
武威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拨文件({1998}82号)显示,恒温库位于武威市凉州区北关西路22号悦蔬巷内,原属武威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所有,设计容量500吨,建筑面积1760平方米,制冷设备一套,库北平房办公室5间,建筑面积11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包括恒温库及平房办公室所附着的土地和恒温库周围许可修建时的应留空地面积。该恒温库的修建运行给武威市人民的生活带来了极大方便,解决了市民的菜篮子问题。
恒温库运营两年后,在1997年9月19日,聂大军与原武威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签订该恒温库的承包经营协议,承包经营期至2003年3月。2000年11月,原市蔬菜副食品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武威分行签订协议,将该恒温库以资抵债抵顶给了工商银行武威分行。2001年1月4日,工商银行、武威市蔬菜副食品有限公司与聂大军三方签订了《补充协议》,将恒温库承包经营协议中的发包方武威市蔬菜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工商银行武威分行营业部,协议约定变更后的甲方工商银行武威地区分行营业部必须保证聂大军的正常经营场地和道路、消防安全通道及恒温库的正常供电。
2003年9月18日,工商银行公开拍卖该恒温库,聂大军通过竞拍购买了该恒温库和该恒温库所附着的土地使用权,一直使用经营至今。从1994年到现今长达26年期间,聂大军一直是该恒温库的经营管理者。2004年,聂大军注册成立武威市大开食品冷藏有限公司。
2010年,甘肃全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派人强行在恒温库库房门口砌一堵墙,被凉州区国土局执法队、城建局执法队阻止,聂大军当时拍下了相关视频证据。此时,聂大军才知道,原武威市蔬菜副食品公司曾于1999年9月与武威市房屋拆迁所签订一份《拆迁用地协议书》,约定将位于武威八中北侧1347平方米空地交给武威市房屋拆迁事务所,用于拆迁安置房建设使用,并向武威市蔬菜食品公司支付了地面附着物补偿费17万元。此后,凉州区房屋拆迁事务所与甘肃全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1年11月签订《拆迁用地转让协议》,约定将武威八中北侧1347平方米土地转让给全圣公司用于安置房建设使用,转让费用为30万元。
2017年9月,甘肃全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起诉大开食品冷藏有限公司侵权,要求腾退恒温库南边院子1347平方米土地。事实上,关于本案的“争议”场地,是该恒温库生产经营不可分割的停车场及消防通道,也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大开食品冷藏有限公司恒温库的使用场地。根据原武威市城建委审批的蔬菜公司《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显示,恒温库规划用地包含了公司库区等附着土地,即本案中的“争议”场地。
凉州区法院对聂大军提供的重要证据材料不予采信,对全圣房地产公司请求大开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返还侵占的土地予以支持,作出判决:武威市大开食品冷藏有限公司腾退恒温库院内土地,交给甘肃全圣房地产公司。
对凉州区法院所作的判决结果,聂大军不能接受,遂上诉至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武威市中级法院给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如果按照凉州区法院的判决结果,将会导致恒温库失去消防通道和货物出入通道以及不符合原武威市城建委的规划。造成恒温库无法运营,聂大军及大开食品冷藏有限公司的正当权益严重受损;更为重要的是国有划拨土地不能买卖这么严肃的问题,法官却不予理睬。
这让聂大军觉得很不公平。去年12月他又向中央巡视甘肃的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反映了相关情况。
在收到凉州区信联办批转的中央第十五巡视组反馈情况后,对涉案土地产生的纠纷,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经过实地调查,给出了处理意见,主要有以下两条: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的规定,聂大军应当与中国工商银行武威分行共同补办恒温库房地产的转让补办批准手续,并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
二是原武威市房屋拆迁事务所将该划拨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全圣公司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4条的规定,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必须做出处理结果。
然而,现在时间已经过去半年多了,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的处理结果仍然遥遥无期,聂大军多次追问均没有结果。国土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解释说“来自各方面的阻力很大”··········
那么这个“难产”的处理结果,究竟是受到了那方面的阻力?是什么人置中央巡视组的处理意见于不顾呢?
很显然,凉州区法院、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决与武威市自然资源局凉州分局答复意见有着很大的冲突和相反的结论。
针对此事,兰州市律协理事、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岳戎解释了法律观点。他认为:被侵害的权利其前提是合法权益,对权益的归属有争议的,应首先界定合法性,即应首先确权。法院在判决前,是否做了权利确认很关键,首先应该确权。如果未确权,权属尚未明确而认定一方侵权显然是适用法律错误。
针对恒温库国有划拨土地产生的法律纠纷,凉州区法院在未征询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涉案土地所有权的情况下,仅仅根据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置《国家土地管理法》不顾,就做出判决,是否过于草率?
恒温库土地权属引起的纠纷,其国有划拨土地是否“一女二嫁”,是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处理的矛盾问题,究竟是否存在着暗箱操作和利益交换,需要引起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也需要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国家的土地政策法规和有关法律文件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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